明:
一、依據 103年度教育部對本市統合視導指標(八)教師進修辦理情形辦理。
二、重申初任教師及薪傳教師定義如下:
(一)初任教師: 103 學年度首次受聘為中等以下公立學校編制內的正式教師。
(二)薪傳教師:前項初任教師之輔導教師。
三、請 貴校於103年 12月 12 日(五)前完成本市「103 級薪傳教師暨初任教師輔導紀錄表」(附件 1)並將「核章後正本」送達臺南市政府教育局課程發展科-林亞岑小姐收(臺南市安平區永華路 2 段 6 號 7 樓)。
四、檢附本局公告編號 62105之修正後 103 薪傳教師及初任教師配對名單(附件 2)1 份,若未被列於名單內之學校不需送回此份資料。
五、以上說明如有疑義,請洽課程發展科林亞岑 06-2991111#8868,網路電話: 99223 。
海倫凱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