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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教組 蕭翔文 - 學習活動 | 2020-08-28 | 點閱數: 430

臺南市立新市國民中學校園行動載具管理規範

中華民國 109 年 08 月 27 日校務會議通過

 

一、   依教育部 108 年 6 月 17 日臺教資四字第 1080060697 號函頒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園行動載具使用原則」辦理。

二、   為導引學生、教職員工及其他人(校外人士進入校園)等,於校園內適切使用行動載具,維持學校秩序及安全、教導行動載具使用禮儀,並促進學習成效,特訂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園行動載具使用原則 (以下簡稱本原則)。

三、   本原則所稱行動載具,泛指手機、可攜式電腦、平板電腦、穿戴式裝置等具無線通訊功能之終端裝置。

四、   學校教育行動載具借用

(一)   借用學校教育載具及充電車應確實填寫借用(使用)申請書,借用時應當面清點設備及相關配件內容,並現場點收完畢;借用人繳回教育載具前,應自行備份個人資料及清除所有自行下載非屬原有教育載具之內容、檔案及應用軟體。

(二)   借用學校教育載具應以當日歸還為原則,倘因教學或學習用途須長期借用,應提具理由向校方專案申請,期限應以學期末歸還為原則。

(三)   借用學校教育載具應確實於申請書填列用途、課程名稱、授課教師、借用(保管)人及借用數量等相關資訊。

(四)   借用學校教育載具倘有遺失、遭竊或損毀,應立即通知學校相關單位共同處理,並由學校定期召開相關會議釐清責任歸屬,必要時須負擔賠償責任。

五、   個人行動載具之使用

學生在校期間如有教育或相關學習之需求,而要使用個人之行動載具,須依「台南市立新市國民中學攜帶及使用行動電話或行動載具規範」,提出使用申請表並簽署家長同意,經校方核可後,方可攜入校園並依規範使用。

六、   使用與保管

(一)載具應於教師教學或引導學習時使用,嚴禁於學習期間使用與學習活動無關之遊戲軟體、社群聊天通訊、通話、攝錄影、發文等應用軟體。

(二)使用載具應注意網路及使用禮儀,並配合教師教學及學習活動,切勿影響其他學生學習、擾亂上課秩序及干擾教師教學。

(三)載具應置於學校充電車(櫃)等指定地點進行充電,非經學校及教師同意,不得使用教室或校園內其他電源。

(四) 使用人應尊重智慧財產權,並遵守校園網路使用規範及臺灣學術網路管理規範。

(五) 為維護設備正常運作,學校教育載具借用人不得自行拆解或刪除相關應用軟體。

(六) 倘借用學校教育載具發生故障或其他不明狀況致無法正常使用,應通知學校相關單位,由學校指定業者協處,不得交由第三方逕行修復。

(七) 學校教育載具已安裝預設之作業系統及應用軟體,借用人不得私自更換或破解該設備之作業系統及應用軟體;若於借用期間有違前述規定,按情節輕重依校規及相關規定議處。

(八) 借用學校教育載具,若有不當使用或違反正常使用之破壞行為,造成設備損壞,經查證屬實,損壞者須全額賠償,必要時學校得取消學生長期借用教育載具資格。

(九) 學校教育載具應保管於校園內設有保全管理之場所、充電車(櫃)及班級內附鎖學生個人置物櫃;長假期間教育載具應集中置於學校指定之管理場所。

七、   學校定期宣導有關資訊素養、網路禮儀、上網安全等議題,並給予師生行動載具使用之正確方式及人體保健(視力、聽力或電磁波應用…)相關資訊。

八、   學校人員違反本管理規範,應按情節輕重依校規及相關規定議處,倘致生財務損失,應負相關賠償責任。

九、   學生未依學校規範或師長指導使用載具情節重大者,學校得通知家長並要求學生不得攜帶或於上課時使用載具。

本規範經新市國民中學校務會議討論通過,奉核定後實施,並公告於學校網站,其修正時亦同。

名人佳句 名人佳句

The important thing is not to stop questioning.

重要的事是永遠不要停止發問。

愛因斯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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