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機關於 110 年農曆春節連續假期前、後 1 日上班日,請確實控留人力,以維持為民服務品質,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110 年 1 月 4 日總處培字第 1100010086 號函辦理,檢附原函影本 1 份。
二、依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 3 條、第 9 條、第 11 條、第 18 條及公務員服務法第 10 條等規定,各機關除首長應報請上級機關長官核准外,其餘公務人員之請假、公假及休假,應報經機關長官核准。
三、請各機關確依前開規定,於旨揭期間視業務實際需要,本於權責有效控留機關必要之人力,以維持為民服務品質。
泰戈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