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財產管理抽查目前已有許多學校受到查核,請各位伙伴必需針對自己所保管的財產確實掌握, 104 年 2 月起總務處將會同會計室進行「全面複查」。
提醒各位同仁:
(1)依據「臺南市市有財產產籍管理作業要點」第十八條:管理機關之財產,機關首長於必要時得隨時派員抽查或盤點。財產管理
機關及使用機關每一會計年度至少實施盤點一次,並應作成盤點紀錄。
(2)依據「臺南市市有財產檢核要點」第五條第二款:盤點存有差異時,另行填造財產盤點清冊,註明原因報本府核轉審計機關後再行辦理列、減帳。盤點期間外,發現財物遺失、毀損或意外事故等情事,應於事件發生後三個月內報本府辦理。
(3)依據「臺南市市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第十五條:管理機關對其經管之市有財產除依法令報廢外,應注意保管及利用,不得毀損、棄置。
第十七條:市有財產保管人員或使用人,因故意或過失致財產遭受損害時,除涉及刑事責任移送法辦外,並應負賠償責任。但因不可抗力而發生損害者,其責任經審計機關查核後決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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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