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臺教國署學字第 1100053195A 號函(如附件)辦理。 二、請本市所屬學校教育人員(包括正式教師、兼任教師、代理教師、代課教師、教官或校安人員、實際執行教學之教育實習人員、專業輔導人員、運動教練、社團指導老萱及其他輔導管教人員等)於教學活動時,務必保護未成年學童身心靈健康,並注意過程中是否過當,避免類此憾事再生,以維護學生學習權益。
泰戈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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