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 104 年 1 月 7 日臺教授國部字第 1030141892E 號函辦理。
二、旨揭評量準則第 6 條修正部分,新增下列內容:「前項全部或部分學習領域定期評量,學生因故不能參加,經學校核准給假者,得補行評量;其成績以實得分數計算為原則。」。
三、旨揭評量準則第 13 條有關國中教育會考辦理方式部分,新增第四、五、六款內容,新增部分詳見附件。
四、本案電子檔得於教育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網站(http://edu.law.moe.gov.tw)下載。
泰戈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