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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主任 孫苡甄 - 公告宣導 | 2022-01-26 | 點閱數: 127

說明:

1.勞動部 111 年 1 月 18 日令修正發布「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第 2 條、第 9 條

摘要
(1)第二條 受僱者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應於十日前以書面向雇主提出。
(2)每次以不少於六個月為原則。但受僱者有少於六個月之需求者,得以不低於三十日之期間,向雇主提出申請,並以二次為限。

(3)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六月四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一百十年七月一日施行;一百十一年一月十八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一百十一年一月十八日施行。

名人佳句 名人佳句

Life is either a daring adventure,or nothing.

生命不是勇於冒險,就是荒廢生命。

海倫凱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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