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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主任 孫苡甄 - 公告宣導 | 2022-02-10 | 點閱數: 126

說明:
一、茲以「收養」按收養者與被收養者間之關係可區分為「無血緣關係收養」、「親戚收養」或「繼親收養」,其中「無血緣關係收養」依兒少權法之規定,需透過收出養媒合服務者進行評估並安排收養人與兒童先行共同生活或漸進式接觸後,再向法院聲請收養認可。審酌收養兒童先行共同生活之規定程序及實務執行現況,爰就旨揭「先行共同生活」證明文件補充規範如下:
(一)無血緣關係收養者:得檢附合法收出養媒合服務單位出具之證明文件,作為申請留職停薪之證明。上開合法收出養媒合服務單位,請至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官網收出養媒合服務專區之「合法收出養媒合服務名單」查
詢。
(二)近親收養或繼親收養者:仍依本部 106 年 12 月 11 日函規定辦理,即以法院之公函文書(如家事法庭通知)或村、里長之證明,依個案事實認定教育人員與被收養人已共同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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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important thing is not to stop questioning.

重要的事是永遠不要停止發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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