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113 年臺南市淘汰老舊機車及換、新購電動二輪車補助方案公告附件之部分條文修
正總說明如下:
(一)113 年臺南市淘汰老舊機車及換、新購電動二輪車補助方案自一一二年十二月二十
八日公告,本次為推動加碼補助外送員專案,調整外送員換/新購電動機車申請條
件,以符合實際外送員接單申請資格,期能提高本市電動機車設籍數,爰修正本
公告之附件部分條文,其修正要點如下:
除既有外送員,一般民眾亦有可能於換/新購電動機車後成為外送員,且執行外送時
間範圍應有實際接單行為,爰調整本專案以購車發票日期往前計算 1 年起至 113 年
12 月 31 日止需提供外送完成接單至少 100 筆之紀錄,以符合大部分外送員申請補
助資格。(修正補助方案公告之附件第三項第七款第二目)。
二、 113 年臺南市淘汰老舊機車及換、新購電動二輪車補助種類、對象及相關規定如
下:
(一) 本項補助車型。
(二)本項補助對象。
(三)本項補助之申請條件。
(四)本項補助申請期限。
(五)退補件及其他規定。
三、公告依據: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18 條第 1 項第 3 款。
四、公告事項:本補助方案爰修正如下:旨揭補助方案第三條第七項第二款修正為外送
員專案以購車發票日期往前計算 1 年起至 113 年 12 月 31 日止需提供外送完成接單至
少 100 筆之紀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