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函轉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宣導有關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第 6 條第 2 項第 6 款第 8 目適用疑義,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13 年 10 月 14 日臺教國署人字第 1130111371A 號函辦理。
二、檢附國教署來函 1 份。
函釋內容:
依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第 6 條第 2 項第 6 款第 8 目規定以,體罰、霸凌、不當管教或其他違法處罰學生,情節輕微經令其改善仍未改善。是以,應係指學校前已令教師改善仍未改善(不含學校辦理之全校例行性正向管教相關研習活動及宣導)而有違法處罰等相關情形發生,始可對之為申誡之懲處;若非於令其改善後再發生違法處罰等行為,即並未合致前述考核辦法第 6 條第 2 項第 6 款第 8 目「令其改善仍未改善」之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