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 112 年 4 月 12 日臺教學(三)字第 1120018507 號函辦理
二、茲針對前揭修正條文對學校教育人員及學生權責及權益之影響,摘要說明如下:
(一)修正提高為逕處以刑罰之規定(觸法即涉刑責):使兒童或少年為性交、猥褻之行為,
以供人瀏覽;使兒童或少年被拍攝、自拍或製造性影響等;散布、播送、交付、販賣、
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兒童或少年性影像等、就無正當理由持有兒童或少年
之性影響、支付對價觀覽兒童或少年為性交、猥褻行為者(修正條文第 35 條、 38 條、
39 條及第 44 條)。
(二)未盡通報責任之行政裁罰:教育人員無正當理由未通報或未依時限通報者,處新臺幣六
千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
三、檢附該等修正條文總說明及對照表各 1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