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行政院修正發布「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其中除第3條有關身心調適假部分自114年10月10日施行外,其餘自115年1月1日施行。檢送修正條文、修正總說明及修正條文對照表各 1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