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 105年 4月 11 日屏東縣政府屏府教學字第 10511032800 號函暨臺南市政府教育局 105 年 4 月 13 日南市教課(二)字第 1050380555 號函辦理。
二、原 105年臺閩地區公立國中小學暨幼兒園介聘他縣市服務作業要點第六點第二款「年資積分」第一目「在本縣(市)國民中小學暨幼兒園連續服務,每滿ㄧ年給二分」審查參考原則漏列「育嬰留職停薪年資得以採計」ㄧ項,惠請協助將修正後「105 年臺閩地區公立國民中小學暨幼兒園教師介聘他縣巿服務積分審查參考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