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修正「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公務人員休假改進措施」第五點附表「國民旅遊卡特約商店業別及細項分類表」,並自104年7月1日生效
1.於旅行業、旅宿業及觀光遊樂業之刷卡消費,加倍補助;於其他行業別之刷卡消費,核實補助。 2.表列「商圈業別」係指在國家公園、風景特定區、觀光地區、經濟部輔導之形象商圈、商店街與地方政府輔導之商圈及觀光夜市範圍內之行業。但不包括珠寶銀樓、電器、資訊、視聽服務業、通訊器材業、鐘錶、眼鏡行、一般家具、百貨公司、量販店、超級市場、醫院(診所)、藥局等行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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