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本市政府教育局112年12月4日南市教安(二)字第1121604433號函轉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2年12月4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120169426號函辦理。
二、「菸害防制法」已自本年3月22日起修正施行,依該法第15條規定,任何人不得使用類菸品(電子煙),亦不得製造、輸入、販賣、供應、展示、廣告類菸品或其組合元件。
三、近年疑有業者使用多元行銷手法向學生促銷類菸品,例如以傳銷方式鼓勵未成年者介紹買家、鎖定未成年學生加入社群等。為保障學生健康,請依「菸害防制法」之相關規定,以及教育部修訂之「校園菸害防制實施計畫」所列建議做法進行防制。有關類菸品之危害資訊及衛教資源,可參考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建置之「大口呼吸無菸空氣 別碰電子煙及加熱菸」專區(網址:https://tw.news.yahoo.com/topic/2020health),以及「健康九九」網站(https://gov.tw/qsd)。
四、本校教職員工請透過巡查及反映等方式,維護校園無菸環境,如發現有學生使用類菸品等情,除依校內規範實施戒菸諮商輔導與轉介外,建請轉知學務處,將學生取得類菸品之來源資訊送交當地衛生單位查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