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據本府民政局113年12月27日南市民自字第1132615778號函辦理。
二、 請於114年2月27日(星期四)前提報相佐證資料函送府民政局,另請回傳可編輯之電子檔(word、odt檔)至承辦人電子信箱。
三、本案承辦人民政局黃小姐,電話:06-3901038,電子信箱:cabbu0309@mail.tainan.gov.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