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轉知有關退休(伍、職)軍公教人員轉(再)任政府原始捐助(贈)或捐助(贈)經費累計達法院登記財產總額20%以上之財團法人、行政法人、公法人或政府及其所屬營業基金、非營業基金轉投資金額累計占該事業資本額20%以上事業職務之支薪事宜,請確依規定積極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依教育部104年8月26日臺教人(四)字第1040115808號函辦理。
二、為落實處理退休(伍)人員再任支領雙薪,各主管機關應確實依行政院102年2月21日院授人給字第10200217871號函轉立法院審查10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營業及非營業部分案所作通案決議第6項辦理。
三、另為避免退休(伍)人員隱匿不報其退休(伍)事實,致再任機關(構)不知其為退休(伍)人員,未依相關法律規定或立法院決議辦理通報停發月退休金(俸)或扣減再任薪資,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於103年1月24日召開會議,並以103年2月6日總處給字第1030022269號函送相關主管機關會議紀錄及「支領月退休金(俸)之退休(職、伍)再(轉)任人員,其發放機關與再任機關(構)之查核及防杜機制改善作法」,請配合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