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合公教人員保險法第36條、第48條及其施行細則分別自104年6月12日及19日生效施行,相關適用人員應於期限內依規定程序辦理
.旨揭修正法規內容整理如下:
(一)公保法第36條自104年6月12日生效,於生效日後公保被保險人分娩或早產為雙生以上者,得按比例增給。爰如於本年6月12日至今業已依修正前規定發給一胎公保生育給付及第二胎(含以上)之生活津貼生育補助者,須收回生活津貼補助部分,另以新式申請表單向公保部補申請第二胎(含以上)之公保生育給付。
(二)公保法第48條第1項第2款自104年6月19日生效,符合該項所述「離退法令未定有月退休(職、伍)金,亦未定有優惠存款制度(不含法定機關編制內有給之民選公職人員及政務人員)」之被保險人,於加保期間資格符合公保法第16條第3項規定,即可選擇請領養老年金給付或遺屬年金給付。
1、本項修正溯及適用,業於103年6月1日至104年6月18日期間內成就請領養老給付條件且已領取一次養老給付者,如擬改領年金,須於104年12月18日前將已領一次養老給付全數繳回公保部,並另申請養老年金給付,逾104年12月18日即不得再申請改領。
2、本款修正法規新增之適用年金人員,其公保費率業經考試院會同行政院重行釐定並自105年起,分3年逐步調整:第1年及第2年各調高2%分別為10.25%、12.25%;第3年(107年)再調高1.15%為1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