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臺南市政府民國103年9月2日府人考字第1030788053號書函轉據銓敘部103年9月1日部法二字第1033865849號令辦理。
二、應民國104年1月1日以後公務人員考試錄取者,休假年資採計事宜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公務人員考試錄取訓練期間,不得採計為公務人員休假年資。
(二)公務人員考試錄取訓練期滿並經正式派代任用後,始得依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7條第2項規定,按正式派代任用當月至年終之在職月數比例於次年1月起核給休假。
三、銓敘部92年3月20日部法二字第0922215907號令、95年1月9日部法二字第0952586662號書函、96年4月24日部法二字第0962788820號書函及該部歷次函釋與銓敘部103年9月1日部法二字第1033865849號令未合部分,就104年1月1日以後之公務人員考試錄取者停止適用。
四、檢附銓敘部103年9月1日部法二字第1033865849號令影本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