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師費免納所得稅,另特教津貼則按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薪資所得規定課稅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05年1月15日臺教國署人字第1050005632號函。 二、依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大屯稽徵所105年1月13日中區國稅大屯綜所字第1052500315號書函略以,中小學及幼稚(兒)園教職員工支領各項給付徵免所得稅一覽表規定,導師費免納所得稅,另特教津貼則按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薪資所得規定課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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