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賀!善化區茄拔國小何麗玉校長調任至永康區三村國小。
  • 113年7月25日13:30-14:00舉行萬安47號演習,進行人車管制
This is an example of a HTML caption with a link.
:::
姜寧順 - 學校公告 | 2016-02-26 | 點閱數: 143

主旨: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以下簡稱訓練辦法)業經考試院、行政院及司法院於民國105年2月5日會銜修正發布,訓練辦法修正重點及修正施行後之適用原則,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以下簡稱保訓會)105年2月18日公訓字第1050001985號函辦理。
二、查訓練辦法業經考試院、行政院及司法院於105年2月5日會銜修正發布,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3條規定:「法規明定自公布或發布日施行者,自公布或發布之日起算至第3日起發生效力。」訓練辦法第46條規定:「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因此,訓練辦法生效日期為本年2月7日。
三、本次訓練辦法,係為精進考試錄取人員訓練相關措施,及因應考試院賡續推動未占缺訓練之政策方向與實務需要,爰修正部分條文,其修正重點如下:
(一)為配合公務人員考試法第21條係明定考試錄取人員依序分配訓練,並未區分採「占缺」或「未占缺」訓練,訓練辦法爰採受訓人員一體適用之體例規範,並刪除第4條規定。
(二)為落實基礎訓練之實施,修正應免除基礎訓練之資格條件及報送時限,另為期條文體例一致,增訂性質特殊訓練得於訓練計畫另定之規定;並刪除應免除部分基礎訓練,及得申請免除基礎訓練之規定。(修正條文第18條、刪除第18條之1、第19條、第19條之1)
(三)為落實實務訓練之實施,重新檢討修正縮短實務訓練之資格條件;另為期條文體例一致,於相關條文增訂性質特殊訓練得於訓練計畫另定之規定。(修正條文第20條、第21條、第22條、刪除第24條)
(四)統籌規範占缺訓練或未占缺訓練受訓人員一體適用之相關權益規定。(修正條文第26條、第27條、第29條第1項、第2項、第32條、刪除第28條)
(五)配合第44條第1項各款次遞移,酌作文字修正。(修正條文第35條)
(六)將基礎訓練課程成績之「專題研討」一體適用於公務人員高等、普通及初等考試(含特種考試各等別)基礎訓練。(修正條文第36條)
(七)增訂性質特殊訓練成績經申請舉辦考試機關或訓練機關(構)學校評定為不及格時,保訓會得比照第39條第3項及第40條規定辦理,及是類受訓人員仍留原訓練機關(構)學校訓練之規定。(新增第40條之1)(八)考量性質特殊訓練因用人機關實需,多有依其訓練屬性所需之特殊規定,爰增訂依各種性質特殊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計畫相關請假、獎懲、成績考核等規定未達及格標準,有具體事證,應廢止受訓資格之規定。(修正條文第44條)
(九)配合現況及相關條文規範情形所衍生法律效果,分別明定喪失考試錄取資格或廢止受訓資格之情形。(修正條文第45條)

ODF開放文件格式宣導

為提供使用者有文書軟體選擇的權利,本文件為ODF開放文件格式,建議您安裝免費開源軟體(http://zh-tw.libreoffice.org/download/libreoffice-still/) 或以您慣用的軟體開啟文件。
:::

點下方圖案登入

:::

搜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