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教人員退休後再任公職復辦理退休,有關三節慰問事宜,為避免遺漏或重複,造成各機關困擾,退休人員之照護原則上仍應由第2次退休之服務機關負責辦理。惟為具體落實照護公教退休人員,若因配合退休人員居住之地點、環境或就便參與各項退休活動等狀況之需要,同意就其退休之服務機關中擇一辦理照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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