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公務人員考試錄取,於105年12月31日前已分配機關實施訓練,而於106年1月1日以後始經機關派代任用者,基於信賴保護之法理原則,得依銓敘部105年5月9日部法二字第1054104228號令釋停止適用之相關規定,採計曾任服務年資併計公務人員休假年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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