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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導 張清洽 - 學校公告 | 2016-12-30 | 點閱數: 254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校園安全警訊

 

 

 


 

 

壹、校園時事要聞:摘自2016年12月06日蘋果日報

惡男擄國一女 撒尿痛毆性侵揪10友圍觀 鼓譟「埋了她」

【突發中心台北報導】一名國一少女與前男友交往半年後分手,怎料今年九月前男友竟夥同友人將她強押至山區,對她潑辣椒水、撒尿再持棍痛毆,過程中十人圍觀鼓譟:「埋了她!」前男友隨後還將少女帶回家性侵,行徑令人髮指,警方日前已逮捕前男友送辦。

警方調查,被害少女「小霜」(化名、十三歲)父母離異,由阿嬤一手拉拔長大,今年三月透過手機交友軟體BeeTalk認識從事服務業的簡姓嫌犯(十九歲)進而交往,但因爭吵不斷,半年後協議分手,未料九月底簡嫌突然強擄小霜凌虐。

警方表示,事發當時小霜被帶到山區空地,簡嫌的十名友人將兩人圍住,旁觀簡嫌對小霜噴辣椒水、撒尿羞辱,再隨地撿拾木棍痛毆之,還有人鼓譟「埋了她」,簡嫌戲謔問:「有沒有人要上?誰想看她裸照?」見無人表態,遂將小霜強拉上機車載回家性侵。
隔天小霜在友人陪同下報警,簡嫌向警方辯稱,因小霜友人的父母找不到孩子,卻找他要人,他覺得被找碴而對小霜遷怒,訊後被依妨害性自主、傷害等罪嫌送辦。

貮:相關法律

刑法妨害性自主

第221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222

犯前條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二人以上共同犯之者。

二、對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犯之者。

三、對精神、身體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之人犯之者。
四、以藥劑犯之者。
五、對被害人施以凌虐者。
六、利用駕駛供公眾或不特定人運輸之交通工具之機會犯之者。
七、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犯之者。
八、攜帶兇器犯之者。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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