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提報本校教職員107年度退休意願調查案,如有意願107年度退休者,請106年5月12日星期五前填寫退休意願調查表送交人事室,以利彙報教育局核定列冊
說明:
一.依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暨臺南市政府教育局106年4月13日南市教人(二)字第1060344241號函等辦理
二.調查對象為校(園)長、教師、運動教練、未銓敘職員及公務人員;但技工工友107年度之退休意願調查,另由教育局秘書室統一辦理。
三.106年度退休列管名冊內人員,不得再重覆申請107年度退休;前述人員欲改提107年度申退時,務必於4月21日前正式函報本局放棄106年度退休案,方可再登記107年度退休,未依規定辦理者,本局將逕予駁回107年度退休登記。
四.本次調查仍係以現行退休條例之規定為準,如相關退休條例於年內修正並公布實施,得申請退休條件即以修正公布後之規定辦理。退休人員須符合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3條之退休條件。
教職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退休:
一、任職五年以上,年滿六十歲。
二、任職滿二十五年。
前項第一款之退休年齡,對所任職務有體能上之限制者,得酌予降低,但不得少於五十五歲。
第一項任職年資,應包括下列規定之年資:
一、核備有案,於各級公立學校服務之代理兵缺年資。
二、教師遭停聘、解聘或不續聘,依法令規定提起申訴或訴願,經評議決定或訴願決定確
定回復聘任關係者之申訴或訴願期間學校年資。
前項第一款規定,自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一日施行。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一日以後之各項代理(課)教師之年資,均不得併計為退休年資。
五.新舊制年資區分時間:教育人員:85年2月1日、公務人員:8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