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轉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公立中小學教師給假期間或停聘之職務加給支給基準」支給方式補充說明表1份重點說明:
一.教師兼任導師或擔任特殊教育者,事假及家庭照顧假每學年合計超過七日部分,不發給導師或特殊教育職務加給。教師兼任導師或擔任特殊教育者給假期間,由執行該職務之代理人,自實際代理之日起支給導師或特殊教育職務加給。
1.導師職務加給:
(1)被代理人(教師請假者):
a.事假及家庭照顧假每學年合計未超過七日部分,得支給導師職務加給。
b.事假及家庭照顧假每學年合計超過七日部分,不發給導師職務加給。
c.病假、婚假、娩假、喪假、公假等,得支給導師職務加給。
(2)代理人(執行該職務之代理人):
a.自實際代理之「日」起支給導師職務加給;代理「半日」無法支給導師職務加給。
b.具「導師」身分者代理導師職務,支給1份導師職務加給;教師兼任學校(日校)導師,同時代理附設補習學校或進修部、進修學校(以下簡稱附設學校)導師者,得支領二個導師職務加給;教師兼任附設學校導師,同時代理學校(日校)導師者,得支領二個導師職務加給。
c.具「兼任主管職務」身分者代理導師職務,依「公立中小學教師職務加給及工作費支給要點」辦理(以學校受有員額編制限制,並報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者為限)。
2.特殊教育職務加給:
(1)被代理人(教師請假者):
a.事假及家庭照顧假每學年合計未超過七日部分,得支給特殊教育職務加給。
b.事假及家庭照顧假每學年合計超過七日部分,不發給特殊教育職務加給。
c.病假、婚假、娩假、喪假、公假等,得支給特殊教育職務加給。
(2)代理人(執行該職務之代理人):
a.自實際代理之「日」起支給特殊教育職務加給;代理「半日」無法支給特殊教育職務加給。
b.具「特殊教育」身分者代理特殊教育職務,支給1份特殊教育職務加給。
c.未具「特殊教育」身分者代理特殊教育職務,支給1份特殊教育職務加給。
(特教班原則由特教教師擔任教學工作,惟教學現場態樣繁多,且學校行政工作需由教師擔任或支援,復考量學生受教權,爰未具特殊教育資格之專任教師可任代理工作。)
3.本基準係依據公立中小學教師職務加給及工作費支給要點第4點規定:「四、教師依規定給假期間或停聘等情形,其代理人及被代理人職務加給發給方式及相關扣(減)發基準,由本部定之。」訂定,爰教師依規定給假期間(如:補休),得適用本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