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106年度臺閩介聘恢復但書機制相關配合事項,詳如說明
說明:
一、依據106年5月2日臺閩地區公立國民中小學暨幼兒園教師申請介聘他縣市服務作業(第3次)縣市籌備會會議決議,恢復「於同一學校滿二學期因結婚或生活不便,有具體事實,經服務學校同意者,得申請介聘。」之但書機制。
二.依上開說明,現職教師申請市內外介聘,係因於同一學校滿二學期因結婚或生活不便,有具體事實,經服務學校同意者,得向服務學校申請市內外介聘並經本校教評會審議通過,但本市國中、國小暨幼兒園教師聯合甄選錄取分發之新進教師,仍依當學年度教甄簡章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