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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臺南市政府民國103年10月22日府人考字第1031008953號函轉據行政院103年10月21日院授人培字第10300503332號函辦理。
二、依103年10月21日修正發布之「政府機關調整上班日期處理要點」第四點規定:「上班日為星期一或星期五,其後一日或前一日逢星期二或星期四之紀念日及節日之放假,調整該上班日為放假日。」第五點規定:「因應連續假期所為之上班日調整,除特殊情形者外,以提前於前一週之星期六補行上班為原則。」爰配合修正明(104)年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將明年1月2日(星期五)調整為放假日,並於103年12月27日(星期六)補行上班。
三、檢附中華民國104年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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