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轉行政院以院臺法字第1060091612號令發布「指定律師、會計師為洗錢防制法第5條第3項第5款之非金融事業或人員、其適用之交易型態及同條項第2款之地政士、不動產經紀業、第3款、第5款之律師、會計師,不適用第9條第1項申報規定」,自中華民國106年6月28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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