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以下簡稱退撫法)業經總統於民國106年8月9日制定公布;在相關子法未及訂頒之前,有關自該法公布日施行之相關規定(條文)之執行細節,請依銓敘部規定辦理
說明:
一、依本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106年8月18日部退三字第1064252334號函辦理。
二、旨揭退撫法業經106年8月9日華總一義字第10600095491號總統令公布,該法除第7條第4項及第69條規定自公布日施行(施行日期為106年8月11日)外,其餘條文施行日期為107年7月1日;關於上述先行施行之第7條第4項及第69條規定,相關配套措施,請各機關學校依銓敘部規定配合辦理。
三、檢附旨揭條文、銓敘部來函及費用選擇書各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