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本校106學年度第2學期子女教育補助申請,由人事室統一列印作業如有人員更改或遺漏請向人事室補正再列印給當事人簽名,請附申請表及繳費收據,於107年3月12日前送至本室彙辦,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附表九「子女教育補助表」,暨臺南市政府107年1月24日府人給字第1070144740號函辦理
二.本校編制內教職員同仁(含本校工友及退休教職員領月退休及兼領月退金人員,但不含一次退休金人員))尚在就學子女
三.有關退休人員須符合支(兼)領月退休金在新臺幣2萬5千元以下始得發給子女教育補助之規定,本學期(106學年度第2學期)之發給判斷基準,不論未來新公務人員俸額標準表公佈施行時間,皆以現行公務人員俸額標準表(100年7月1日實施)計算之支(兼)領月退休金數額為準據,本府107年1月15日府人給字第1070100698號函轉行政院107年1月11日院授人給字第1070030054號函諒達。
四.檢送本校104學年度第2學期【員工子女教育補助費申請表】、【子女教育補助費標準表】暨【切結書】各乙份,請務必填寫就讀學校、年級及入學日期。
- 子女就讀國中、國小免繳驗證件;高中(職)生以上者,請附繳費收據,如係檢附影本則應由申請人書明「與正本相符」並簽名,以示負責。又轉帳繳費者,應併附原繳費通知單。
- 員工子女係就讀夜間部者請加填【切結書】
- 夫妻同為公教人員,請自行協調提出申請,請勿重覆提出申請。
- 申請子女教育補助注意事項:
(1).已獲有軍公教遺族就學費用優待條例享有公費、減免學雜費之優待,或已領取其他政府提供之獎助,或全免或減免學雜費者,不得申請子女教育補助。但領取優秀學生獎學金、清寒獎學金及民間團體所舉辦之獎學金,不在此限。又未具上開不得申請情形,惟其實際繳納之學雜費低於子女教育補助數額者,僅得補助其實際繳納數額;
(2).惟其如係依優秀學生獎學金、清寒獎學金扣抵學、雜費者,仍得依『子女教育補助表」規定金額申請子女教育補助費。
(3).目前就讀實用技能學程學生三年免繳學費者,已依前項補助事項規定免繳學費者,不得再申請子女教育補助。
- 就讀本市100人以下國中小或有教科書及營養午餐補助者,因其非為特殊身份之學雜費補助,仍得申請子女教育補助。
- 兼領月退休金之退休公教人員按其兼領月退休金之比例發給子女教育補助費。
- 註冊繳費收據上「學費」為「0」元,雜費雖有應繳數額者,亦為享有減免學費措施,不得再申請子女教育補助費。
- 私立高中職普通科及私立綜合高中註冊繳費收據學費為「6240」元者〈按6240為公立高中學費標準〉,為享有教育部「齊一公私立高中學費」減免學費措施,不得再申請子女教育補助。
- 註冊繳費收據之「齊一公私立補助」欄為「5,000」或非為「0」者,即享有教育部學費定額補助,不得再申請子女教育補助。
- 就讀夜間學制〈含進修學士部、進修部〉,無子女教育補助表說明五不得申請情形,但其實際繳納之學雜費低於子女教育補助數額者,僅得補助其實際繳納之學雜費數額
六.請各處、室轉知本校所屬同仁申請訊息,於3月12日前送本校人事室彙整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