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教育部103年11月26日臺教師(三)字第103016095087號函辦理。 二、查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58條及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54條規定,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得洽請各級政府機關及公立學校推薦後遴派之,而非指派。 三、學校如因前述推薦衍生爭議,而訂定推薦辦法時,不宜有強制推薦或增列其他義務之情事,並需考量教師戶籍地與投、開票所往返所需時間,以避免影響其投票權之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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