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各校確實辦理自106學年度下學期起聘用之新進人員應於報到1週內繳交3個月內勞動部所認可之醫療機構一般體格檢查表予報到學校備查
說明:
一、依據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0條規定略以:「雇主於僱用勞工時,應施行體格檢查...。」,爰請各校確實辦理旨揭事項,及臺南市政府教育局107年2月8日南市教秘字第1070164890號。
二、職業安全衛生法於103年7月3日施行後,已適用於各業。查學校屬教育業,係屬新增適用本法之事業,其危害風險屬低度風險,爰於105年2月19日修正之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業將新增適用本法之事業均納入第三類事業分類,並自106年1月1日施行。凡受僱於該工作場所從事工作獲致工資者,不論其職稱,工作期間長短及專職或兼職,均屬職業安全衛生法所稱之勞工。
三、因編制內教師、廚工等新任(聘)用另有相關規定,爰不列入旨揭檢查規範對象。另旨揭所指勞動部所認可之醫療機構可逕至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勞工體格及健康檢查認可醫療機構查詢系統(https://hrpts.osha.gov.tw/asshp/hrpm1055.aspx)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