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合「各機關加班費支給要點」於107年5月1日修正施行,各項補休期限,統一規定於1年內補休完畢,並以時為計算單位;惟適用勞基法人員則依勞基法相關規定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107年4月11日院授人培字第1070037508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1份。 二、加班事實或其他項補休之要件事實如發生於107年5月1日前,仍依原相關規定期限補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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