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機關(學校)受理舊制退撫給與申請以專戶辦理時,相關配合事項及補充規定
說明:
一、依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69條規定略以,退撫給與之領受人得於金融機構開立專戶,專供存入退撫給與之用;專戶內之存款不得作為抵銷、扣押、供擔保或強制執行之標的。本府前以本(107)年3月29日府人給字第1070357645號函,請各機關學校通知相關人員辦理開立專戶在案,先予敘明。
二、本府業自本(107)年5月1日起彙整有關本府及所屬各級機關學申請舊制退撫定期給與專戶之入帳事宜,另首期各項給與或一次退休金事宜,再予補充說明如下:
(一)支領一次退休金者:若因個人因素其一次退休金選擇不匯入優專存款帳戶改匯入舊制退撫給與專戶者(即無優惠存款),其相關入帳清冊應由本府彙製,爰請各機關學校於退休當事人退休生效日前15日,檢具當事人退休審定函、專戶存摺封面影本及退撫給與金額,函送本府辦理;若未及於退休生效日前15日函送本府者,因本府作業期程關係無法於退休生效日入帳,此部份請詳細跟當事人說明後並繕具切結書,併同前開資料函送本府辦理。
(二)支領月退休者:若退休生效日為當月1日,自可併同每月系統填報發放資料;若非為當月1日退休者,其首期退撫給與得由各機關學校與退休當事人另行協議支給方式(非以匯入專戶為必要),惟第2期月退休金應依前開方式定期填報。首前各項給與如選擇匯入專戶者,請依前項支領一次退休金匯入專戶之方式函送本府辦理。
三、各機關學校有舊制退撫給與係以專戶發放者,應每月進行退撫查驗後,於每月15日前至人事處表報系統填報下月份發放資料(議會部分請函送本府辦理),以利彙整入帳清冊提供臺銀辦理匯款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