銓敘部針對公(政)務人員退休(職)所得,依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及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重新計算後,自本(107)年7月1日起退休(職)金發放事宜予以補充說明
說明:
一、依據本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107年6月22日部退三字第1074535866號函辦理,檢附原函影本1份。
二、銓敘部業就退休(職)公(政)務人員每月退休(職)所得進行重新計算並製發書面處分,交由各發放機關轉交退休(職)人員;為使處分文字內容更明確易懂,爰就退休(職)金發放事宜補充說明如下:
(一)處分書載明【仍照原金額支領】者:指退休(職)人員原經本部審定之每月退休(職)所得,經重新計算後並未變更,爰請按原發放金額發給。
(二)處分書載明【重新計算如附表】者:
1、指退休(職)人員原經銓敘部審定之每月退休(職)所得,經重新計算後,應予調降,其各年度每月應發之金額均詳列於書面處分所附附表,屬於處分實體內容之一部分請按表所載金額發給。
2、附表列有應予補發一次補償金餘額之數額者,請於本年7月1日一次發給;但擇(兼)領展期月退休(職)金者,應於月退休(職)金起支之日起,始一次發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