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送行政院修正之「各機關學校編制內職員依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退休曾任工友年資處理原則」(原名稱為「工友依法改任適用事務管理規則之機關學校編制內職員後,依公務人員退休法辦理退休,其曾任工友年資之處理原則」)及修正對照表各1份,並自107年7月1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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