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民防法修正條文內容摘述如下: (一)刪除第5條第1項第1、2、4款條文所列「性別」二字。 (二)修正第5條第1項第4款民防團隊人員年齡上限放寬至未滿70歲。 (三)增訂第6條及第16條「接受常備兵役軍事訓練」等文字,並將「受替代役訓練、服替代役勤務未退役」修正為「替代役」。 (四)刪除第24條按次連續處罰之「連續」二字。 (五)刪除第26條條文。 (六)增訂第31條「本法修正條文…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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