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機關(學校)聘僱人員選擇將107年7月1日以後年資改依勞工退休金條例(以下簡稱勞退條例)提繳退休金者,其於同年6月30日以前已提繳之公、自提離職儲金本息申請發還之請求權時效起算時間為107年11月12日起10年內,向原服務機關申請發給,至於暫不請領之計息方式應洽渠金融機構為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