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臺南市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約用人員工作規則」部分條文,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勞動基準法及其施行細則規定辦理。 二、旨揭修正工作規則之部分條文業經本府勞工局108年1月28日南市勞條字第1080160646號函核備在案,爰請貴機關學校依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38條規定,將函附之工作規則於工作場所內公告並印發各所屬約用人員周知。 三、檢附旨揭修正之工作規則、修正總說明及修正對照表各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