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修正「政府機關調整上班日期處理要點」第4點,並自108年5月1日生效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108年5月1日院授人培字第1080033634號函辦理。 二、行政院考量農曆除夕及春節係國人最重視之民俗節日,為紓解年節交通疏運並帶動消費、促進觀光,爰增訂旨揭要點第4點第2項規定,農曆除夕前一日為上班日者,調整該上班日為放假日。 三、檢附行政院原函影本、修正條文及對照表各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