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08年5月13日臺教國署高字 第1080053170號函辦理。 二、近來國家教育研究院屢接獲學校或教師致電詢問,有關出 版公司依據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綱要編輯且審查通過 之教科書之審定執照有效期限。查「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 教科圖書審定辦法」及「高級中等學校教科用書審定辦 法」第14條規定略以,教科書審定執照已無有效期限,其 有效期間之計算,係自發照日起,至該科目新課程實施之 前一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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