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據本局109年11月26日第169852號公告暨109年11月25日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召開之「校園豬、牛肉原料原產地標示與平臺操作說明會」決議辦理。
二、依據教育部109年8月28日臺教綜(五)字第1090127370號函辦理(如附件)。
三、依據學校衛生法第23條規定,學校供應膳食其食材應優先採用中央農業主管機關認證之在地優良農業產品,並禁止使用含基因改造生鮮食材及其初級加工品。
四、學校供應膳食食材,如有使用豬肉、牛肉之生鮮食材,一律採用國內在地食材。
進階搜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