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市七股區樹林國民小學校園行動載具使用原則 1090902 校務會議通過
一、依據
(一) 教育部「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園行動載具使用原則」辦理。
(二)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09年 8 月 5 日臺教國署學字第 1090091138 號函。
(三) 中華民國 109年 8 月 10 日南市教安(一)字第 1090972240 號涵辦理。
二、目的:
為導引學生、教職員工及其他人(校外人士進入校園)等,於校園內適切使用行動載具,維持學校秩序及安全、教導行動載具使用禮儀,並促進學習成效。
三、實施原則:
本原則所稱行動載具,泛指手機、可攜式電腦、平板電腦、穿戴式裝置等具無線通訊功能之終端裝置。
(一) 學生部分:宣導儘量不帶到學校。
帶到學校需由家長提出申請並遵守以下學校規範
1. 除教師引導學習或緊急必要聯繫時使用外,其餘時間應以關機為原則。
2. 使用時應注意禮儀,切勿影響他人或騷擾他人隱私。
3. 對學生使用於與學習無關之活動,應予必要管理。
4. 使用時間應適宜,以符合視力保健原則,並尊重智慧財產權及遵守校園網路使用管理規範。
(二) 教職員部分:學校教職員應尊重校園使用管理規定及注意使用安全,並考
量使用場域、方法的合宜性。
(三) 校外人士:進入校園應在不影響學校上課及師生課程教學下使用。
四、本校於每學期末會定期宣導有關資訊素養、網路禮儀、上網安全等議題,並給予
師生行動載具使用之正確方式及人體保健(視力、聽力或電磁波應用等)相關資訊。
五、本原則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