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校學區 |
學區詳述 |
本校非自由學區學校,欲就讀本校者,該學生之戶籍必需在以下區域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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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 學年度新生線上報到日期:3 月 21 日(星期五)中午 12 時至 3 月 29 日中午 12 時,請上新生線上報到網站,操作方法請參閱線上手冊。
114 學年度新生實體報到日期:3 月 29 日(星期六)上午 8 時至中午 12 時止,逾時請於各校上班時間自行到校辦理報到。
參加實體報到的同學的家長,也要上新生線上報到網站登打資料喔,以免無法參加常態編班。
地址: 佳里區進學路 306 號 電話: 0934-449-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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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 | 辦法 | 細則 |
本國籍學生境外(大陸以外地區)返臺、來臺就學編年級事宜 | 1.臺南市國民小學學生學籍管理辦法 2.臺南市國民中學學生學籍管理辦法 |
1. 衡酌其國外居留時間、在境外教育條件及在校成績表現等因素,將學生編入適當年級就讀,以維護學生最佳受教權益。 2. 得參酌學生申請入學時所附成績證明文件予以銜接就讀,或由學校評估檢視其學習成就,將其編入適當程度年級就讀。 3. 充分與師生家長溝通說明編入年級及補救教學措施及精神,確保學生獲得良好學習效果。 4. 學生就讀年級與就學年齡不符者,請行文本局核可。 5. 學校就學生各方面審慎評估其適當就讀年級後,不得再調轉就讀年級,請與家長充分溝通說明。 |
學生自大陸來臺或返臺就學 | 1. 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 2. 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 |
一、大陸學歷採認作業:(大陸學歷採認問題請洽教育局) (一)依學生身分類別檢附下列資料至本局辦理: 1.學生國籍為大陸籍: (1)大陸學歷證件正本(畢業證書或歷年成績單)。 (2)大陸地區公證處原發副本相符之文件(公證書)。 (3)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證明書。 (4)臺灣地區入出境許可證或居留證、探親或依親證明等文件。 (5)2 吋照片 1 張。 2.學生國籍為中華民國籍: (1)大陸學歷證件正本(畢業證書或歷年成績單)。 (2)大陸地區公證處原發副本相符之文件(公證書)。 (3)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證明書。 (4)國民身分證或戶口名簿。 (5)2 吋照片 1 張。 二、家長持本局採認之文件及健康檢查證明逕向其學區學校申請入學。 |
外國學生臺來就學 | 外國學生來臺就學辦法 | 1.外國學生,指不具中華民國國籍且未具僑生身分者。 2.依據該法第 20 條,在臺已有合法居留身分,申請入學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之外國學生,應檢具合法居留證影本、經駐外館處驗證之外國學校最高學歷證明文件及成績單(中、英文以外之語文,應附中文或英文譯本),逕向其住所學區之學校申請。 3. 申請入學國民小學一年級上學期者,得免檢具學歷證明文件。 |
僑生來臺就學 | 僑生回國就學及輔導辦法 | 1.僑生身分認定,由僑務主管機關為之。 2.申請就讀國小者,由僑委會轉送教育局辦理分發;申請就讀國中者,由僑委會轉送教育部辦理分發。 |
港澳學生來臺就學 | 香港澳門居民來臺就學辦法 | 1.港澳居民應具有港澳永久居留資格證件,且最近連續居留港澳或海外六年以上者。 2. 港澳居民連續居留港澳或海外期間,其每曆年在台灣地區停留期間不得逾 120 日。 3. 檢附香港或澳門學校最高學歷及成績單;其以中、英文以外之語文製作者,應加附經驗證之中文譯本。 4. 申請就讀國小者及國中者,向地方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申請。 |
一、 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運用學產基金辦理學生及幼兒急難慰問金之發放,特訂定本要點。
二、 適用對象:本要點適用對象為各級學校(包括進修學校)在學學生(以下簡稱學生)及幼兒園幼兒(以下簡稱幼兒)。但不包括就讀大學校院碩士班、博士班、空中進修學院與空中大學研究所 碩士班、空中大學及其附設專科部,或年齡滿二十五歲之學生。 三、 學生或幼兒慰問金核給條件及金額:
(一) 因傷病住院七日以上或發生意外死亡者,核給新臺幣一萬元;符合全民健保重大傷病標準者,核給新臺幣二萬元。但其原因事實係可歸責於學生之故意違法行為,而該學生年齡在十八歲以上者,不予核給。
(二) 遭受父母或監護人虐待、遺棄或強迫從事不正當職業行為,致無法生活於家庭,並經政府核准有案之社會福利機構或社會福利機構委託親屬收容者,核給新臺幣二萬元。
(三) 因其父母或監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
1. 失蹤達六個月以上、入獄服刑或非自願離職者,核給新臺幣一萬元。
2. 符合全民健保重大傷病標準者,核給新臺幣二萬元。
3. 因特殊災害受傷並住院未滿七日者,核給新臺幣五千元;住院達七日以上者,核給新臺幣一萬元。
4. 死亡者,核給新臺幣二萬元。
(四) 因其他家境特殊、清寒或遭逢重大意外事故等原因,經本部專案核准者。
前項學生或幼兒之家庭總收入,依最近一年綜合所得總額達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或不動產價值合計達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不予核給。但依前項第二款及第四款規定申請者,不在此限。 每人每年依第一項各款事由申請,以核給一次為限;同一事件以家庭為單位,申請以一次為限。 如父母雙方發生第一項第三款各目同一事故者,以累計方式核發。
四、 符合前點所定條件之學生及幼兒得依下列規定申請慰問金:
(一) 申請時間、辦理方式: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所屬學校或幼兒園提出申請。但有特殊原因未能依規定期限辦理,經申請單位專案報本部核定者,不在此限。
(二) 審核:各級學校及幼兒園應於前款申請提出之日起一個月內彙整申請案,送本部指定之學校辦理初審後,由本部辦理複審後核定。
(三) 撥款:本部核定後,應函知指定學校辦理撥款轉發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