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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淑珍 - 輔導室 | 2020-11-16 | 點閱數: 344

一、依據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特殊教育課程實施規範暨本局 109 年 5 月 15 日南市特教(二) 1090266110B 號函(諒達)辦理。
二、旨揭個別化教育計畫係針對身心障礙學生個別特性所訂定之特殊教育及相關服務計畫,其內容包括下列事項:
(一)學生能力現況、家庭狀況及需求評估。
(二)學生所需特殊教育、相關服務及支持策略。
(三)學年與學期教育目標、達成學期教育目標之評量方式、日期及標準。
(四)具情緒與行為問題學生所需之行為功能介入方案及行政支援。
(五)學生之轉銜輔導及服務內容(包括升學輔導、生活、就業、心理輔導、福利服務及其他相關專業服務等項目)。
三、學校應對每位身心障礙學生以團隊合作方式訂定旨揭計畫,參與訂定人員應包括學校行政人員、特殊教育及相關教師、學生家長;必要時,得邀請相關專業人員及學生本人參與,學生家長亦得邀請相關人員陪同。
四、學校應於新生及轉學生入學後一個月內訂定個別化教育計畫(IEP)、個別輔導計畫(IGP)及課程計畫;其餘在學學生應於開學前訂定完成,且應每學期至少檢討一次。
五、請新生及轉學生所屬學校依權責協調授課教師繳交個別化教育計畫(IEP)、個別輔導計畫(IGP)及課程計畫等資料,皆應經特教學生所屬學校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審議,並進行校內審查,審查通過即視同備查通過,請自行完成備查之學校補上傳相關會議紀錄及課程計畫表件至本市國中小課程計畫備查資源網(http://course.tn.edu.tw),本局將擇期進行線上檢核。
六、學校資賦優異學生之個別輔導計畫,另依特殊教育法第 36 條與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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