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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淑珍 - 輔導室 | 2021-06-02 | 點閱數: 205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10 年 5 月 28 日臺教國署原字第 1100063672 號函辦理。
二、查依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第 9 條第 3 項規定:「參與訂定個別化教育計畫之人員,應包括學校行政人員、特殊教育與相關教師,並應邀請學生家長及學生本人參與;必要時,得邀請相關專業人員參與,學生家長亦得邀請相關人員陪同。」
三、為落實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 CRPD ),請貴校於辦理個別化教育計畫會議前,提供身心障礙學生相關權益說明,讓身心障礙學生都能瞭解自己有參與個別化教育計畫之權利,並參與之。並請於個別化教育計畫會議確認學生之特殊需求,於訂定後協助學生申請相關支持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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