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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淑珍 - 輔導室 | 2021-09-07 | 點閱數: 221

一、依據特殊教育法第 6 條第 3 項、本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身心障礙學生延長修業年限實施要點及本市 110 學年度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身心障礙學生鑑定安置實施計畫辦理。
二、申請及資料繳交時間: 110 年 10 月 25 日(星期一)至 110 年 10 月 29 日(星期五)。
三、紙本資料繳交:
(一)臺南市學前暨國民教育階段特殊教育學生安置審查表(附件 1 )及摘要表(附件 2 )。
(二)障礙證明文件影本(身障證明或診斷證明書)。
(三)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會議紀錄(含簽到表)影本。
(四)109 學年度個別化教育計畫( IEP )。
(五)臺南市國民教育階段特殊教育學生延長修業年限申請表及輔導紀錄表。(附件 3 )
(六)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影本。
四、申請延長修業年限之特殊教育學生需出席參加本市鑑輔會安置會議(時間另行通知),個案特教教師及家長需出席,家長得邀請相關專業人員列席。
五、檢附本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身心障礙學生延長修業年限實施要點供參(附件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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