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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 胡家睿 - 教務處 | 2021-09-17 | 點閱數: 301

一、依據教育部 110 年 9 月 8 日臺教資(四)字第 1100122001 號函辦理。
二、鑒於學校使用雲端資通服務(如 Google 表單等)蒐集個人資料時,可能因設定不當而增加個資外洩及資安風險,請各校使用資通系統或雲端資通服務蒐集教職員、學生及家長個人資料者,應注意旨揭事項,以「最小化」為原則,降低風險,並請各校主管機關加強宣導並督導所轄學校。
三、另提醒教職員工在處理個人資料時,應注意以下法規:
(一)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28 條第 1 項「公務機關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致個人資料遭不法蒐集、處理、利用或其他侵害當事人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二)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41 條第 1 項「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有關特種資料的蒐集、處理或利用規定,足生損害於他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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