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本局 111 年 3 月 28 日南市教課(一)字第 1110392511 號函諒達。 二、旨揭計畫第 6 點給獎評定標準第 3 款修正為:「市長科技獎:在數學、自然或科技方面有傑出表現者。」,請各校依修正後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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